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拟批准************居工控玻璃生产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了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24年4月18日至2024年4月24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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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居工控玻璃生产新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镇隆镇井龙村青沥公路地段(厂房一)3楼C区 |
建设单位 | ******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惠州******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属于新建******居工控玻璃870吨 | ||
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及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 (一)项目不得使用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 (二)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区镇隆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后续处理。 (三)项目须按要求配套建设生产废水收集处理设施,并按要求建设产污过程监控设施,接入环保监管平台。打孔、打磨、平板清洗、扫光废水、化学钢化冷却水、清洗槽清洗废水、反冲洗废水通过自建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表1中“洗涤用水标准”后回用于生产,浓水经蒸发系统处理,蒸发浓缩液委托资质有单位处置,不得外排。 (四)项目须配套建设生产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并按要求建设产污过程监控设施,并接入环保监管平台。丝印、烘干工序产生的NMHC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总VOCs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臭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内NMHC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 (五)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工业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放。产生的废抹布、废水性油墨罐、废网版、废切削液桶、废清洗剂罐、废弃反渗透膜、喷淋废水、废活性炭、冲版废水、超声波清洗母液槽废水、精雕废水、蒸发浓缩液等危险废物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4)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管理,要及时交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