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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庆县应急管理局分类检查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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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贵州
|类型:采购公告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采购公告
区域:贵州
源发布时间: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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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综合事项.....................2—7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检查事项.............. 8—17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检查事项...................18—24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检查事项.....................25—28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检查事项.....................29—32
粉尘涉爆企业检查事项.........................33—39
有限空间作业企业检查事项.....................40—43
机械企业重点检查事项.........................44—52
纺织企业检查事项.............................53—57
建材企业检查事项.............................58—62
轻工企业检查事项.............................63—66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检查事项.....................67—71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综合事项
序号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类别
1履行职责情况1.1主要负责人履行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重点检查事项
1.2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重点检查事项
2安全投入保障情况2.1 资金投入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重点检查事项
2.2 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范围及提取比例等,依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等规定执行)重点检查事项
2.3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经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重点检查事项
2.4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重点检查事项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设置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六条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7年11月2日印发,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相应专业类别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2年内,金属冶炼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达到15%左右并逐步提高。
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4.1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及考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重点检查事项
4.2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4.3 从业人员“四新”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4 培训时间《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4.5 告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重点检查事项
4.6 新招矿山井下、危险物品作业人员实习上岗《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5.1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重点检查事项
5.2 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真实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6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6.1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6.2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6.3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新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6.4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6.5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6.6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7安全警示标志情况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8安全设备情况8.1 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报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8.2 安全设备维护、保养、检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8.3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8.4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9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重点检查事项
10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10.1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重点检查事项
10.2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重点检查事项
10.3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重点检查事项
10.4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重点检查事项
10.5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重点检查事项
 10.6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重点检查事项
11危险场所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管理情况11.1 ?危险物品场所与员工宿舍不在同一建筑物且保持安全距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11.2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安全出口符合疏散要求,禁止锁闭、封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12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情况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安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13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情况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14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管理情况14.1 ?出租给具备条件或者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14.2安全管理协议和发包方统一协调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14.3施工项目安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15交叉作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16事故管理根据本部门职责,对照事故调查报告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7第三方机构服务失实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虚假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18特种设备检测、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19危险物品审批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专门安全管理制度及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20淘汰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使用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重点检查事项
21劳动协议协议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22从业人员履职履责和遵章守纪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重点检查事项
23监督检查配合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24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25提请关闭关闭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备注:检查事项包含但不限于上述内容,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检查事项
序号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类别
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1.1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重点检查事项
1.2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1.3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对该生产装置或者工艺技术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安全评价报告。......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
1.4 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企业不得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其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冒用他人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情况2.1 经营许可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2.2 经营许可证延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
企业提出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可以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向发证机关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2.3 经营许可证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2.4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其取得的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
3人员管理情况3.1 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第一条第3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合格证书。
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企业应当有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六条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相应专业类别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2年内,金属冶炼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达到15%左右并逐步提高。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3.2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及考核(重大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合格证书。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四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重点检查事项
3.3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3.4 从业人员“四新”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5 从业人员培训时间和培训记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3.6 告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3.7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作业人员实习上岗《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3.8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重大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重点检查事项
3.9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真实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3.10选用不符合资质的承包商或未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4工艺管理情况4.1未按规定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的(重大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十三)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十九)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重点检查事项
4.2生产、储存装置及设施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的;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生产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要求。
  4.3涉及液化烃、液氨、液氯、硫化氢等易燃易爆及有毒介质的安全阀及其他泄放设施直排大气的(环氧乙烷的排放应采取安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最新版本为tsg21-2016第9..1.2.(3)条对易爆介质或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者中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应当在安全阀或者爆破片的排出口装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至安全地点,并且进行妥善处理,不得直接排人大气。
5设备设施管理情况5.1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重大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5〕75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
重点检查事项
5.2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未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或定期检测校验;以及报警信号未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的(重大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
重点检查事项
5.3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设置紧急停车系统(重大隐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重点检查事项
6安全管理情况6.1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罐区等设施与周边的距离(重大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三)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重点检查事项
6.2危险化学品未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或超量、超品种储存及相互禁忌物质混放混存(重大隐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
重点检查事项
6.3特殊作业安全管理(重大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
重点检查事项
6.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一书一签”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2009)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16483-2008)
6.5 企业应制定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按照gb 18218辨识并确定重大危险源,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
6.6 企业应按照aq 3036及有关规定设置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报警系统,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重要参数的测量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
6.7 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应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重大隐患)《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
重点检查事项
6.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
重点检查事项
6.9 企业应将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6.10 有毒气体的区域配备便携式检测仪、空气呼吸器等器材和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6.11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规范》(aq 3047—2013)
 6.12企业安全评价实施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2019)
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7.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7.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7.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7.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7.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管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以下简称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生产准备的完成情况;(二)投料试车方案;(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对策及应急预案;(四)建设项目周边环境与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使用)相互影响的确认情况;(五)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六)人力资源配置情况;(七)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30日,不超过1年。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使用的主体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
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
试生产(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对试生产(使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7.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作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否通过的结论。参加验收人员的专业能力应当涵盖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专业内容。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将验收过程中涉及的文件、资料存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许可。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检查事项
序号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类别
1许可情况1.1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重点检查事项
1.2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延期申请书;(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三)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1.3 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单位名称的;(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三)变更单位地址的;(四)变更经济类型的;(五)变更许可范围的。
1.4因采矿许可证到期及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等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发现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后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1.5 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基本图纸及与实际符合情况。未保存基本图纸或图实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4.1.9露天矿山应保存下列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地形地质图;
——采剥工程年末图;
——采场边坡工程平面及剖面图;
——采场最终境界图;
——排土场年末图;
——排土场工程平面及剖面图;
——供配电系统图;
——井下采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防排水系统图。
3开采方式情况3.1 分台阶开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5.2.1.1 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生产台阶高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三)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或者分层开采。
重点检查事项
3.2 台阶参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5.2.1.1 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生产台阶高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5.2.1.3 多台阶并段时并段数量不超过3个,且不应影响边坡稳定性及下部作业安全。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四)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者最终边坡台阶高度超过设计高度。
重点检查事项
3.3 凹陷露天矿山的防洪、排洪设施(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5.1.6 采剥和排土作业不应给深部开采和邻近矿山造成水害或者其他危害。
5.1.1 有遭遇洪水危险的露天矿山应设置专用的防洪、排洪设施。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十)凹陷露天矿山未按设计建设防洪、排洪设施。
重点检查事项
3.4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距离《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二条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3.5 小型露天采石场分层开采《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3.6 小型露天采石场分层参数《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五条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第一分层的坡顶线到最后一分层的坡底线的垂直距离)和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实施浅孔爆破作业时,分层数不得超过6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30米;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数不得超过3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60米。
分层开采的凿岩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最小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
分层开采的底部装运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且应当满足调车作业所需的最小平台宽度要求。
4采掘作业管理情况4.1 穿孔作业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5.2.2.2 移动钻机应遵守如下规定:
——行走前司机应先鸣笛,确认履带前后无人;
——行进前方应有充分的照明;
——行走时应采取防倾覆措施,前方应有人引导和监护;
——不应在松软地面或者倾角超过15°的坡面上行走;
——不应90°急转弯;
——不应在斜坡上长时间停留。
5.2.2.3 遇到影响安全的恶劣天气时不应上钻架顶作业。
4.2铲装作业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5.2.3.5 多台铲装设备在同一平台上作业时,铲装设备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汽车运输:不小于设备最大工作半径的3倍,且不小于50m;
——铁路运输:不小于2列车的长度。
5.2.3.6 上、下台阶同时作业时,上部台阶的铲装设备应超前下部台阶铲装设备;超前距离不小于铲装设备最大工作半径的3倍,且不小于50m。
4.3 护栏、挡车墙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5.4.2.4 运输道路的高陡路基路段,或者弯道、坡度较大的填方地段,远离山体一侧应设置高度不小于车轮轮胎直径1/2的护栏、挡车墙等安全设施及醒目的警示标志。
4.4 禁止使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不分层的“一面墙”开采、爆破方式对大块矿岩进行二次破碎、无稳压装置的中深孔凿岩设备、集中铲装作业时人工装卸矿岩、未安装捕尘装置的干式凿岩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从本目录发布之日起,一律禁止使用下列设备及工艺。现有生产矿山在用下列设备及工艺的,按照本目录规定的时限予以强制淘汰。
1.扩壶爆破(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
2.掏底崩落、掏挖开采、不分层的“一面墙”开采(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
3.使用爆破方式对大块矿岩进行二次破碎(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
4. 无稳压装置的中深孔凿岩设备(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5. 集中铲装作业时人工装卸矿岩(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地下矿山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半后禁止使用);
6.未安装捕尘装置的干式凿岩作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半年后禁止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5运输系统5.1 铁路运输《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5.4.1.1 铁路运输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线路坡度不大于45‰;曲线段坡度不大于3‰;
——平面连接曲线长度不小于30m;
——线路的平曲线段轨距应加宽:半径小于300m时,加宽10mm;不小于300m时,加宽5mm;
——轨距加宽段与正常段之间的连接线长度不小于30m,坡度不大于3‰;
——竖曲线半径不小于3000m,连接线长度不小于200m;
——道床边坡坡度不大于1:1.75;
——路肩宽度不小于1m。
5.2 道路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5.4.2.9 雾霾或烟尘影响能见度时,应开启警示灯,靠右侧减速行驶,前后车间距应不小于30m,视距不足30m时,应靠右停车。冰雪或多雨季节,道路湿滑时,应有防滑措施并减速行驶,前后车距应不小于40m。拖挂其他车辆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有专人指挥。
5.3溜槽、平硐溜井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5.2.5.2 溜井井口应高出周围地面,防止地面汇水进入溜井;井口周围应有良好的照明,并设安全护栏和明显的警示标志;溜井卸矿口应设高度不小于车轮轮胎直径1/3 的车挡;卸矿时应有监控或者专人指挥。
5.4 带式输送机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5.4.3.5 带式输送机应设如下安全保护装置:
——装料点和卸料点的空仓、满仓等的保护和报警装置,并与输送机联锁;
——输送带清扫装置;
——防止输送带撕裂、断带、跑偏等的保护装置;
——防止过速、过载、打滑、大块冲击等的保护装置;
——线路上的信号、电气联锁和紧急停车装置;
——可靠的制动装置;
——上行带式输送机防逆转装置。
5.4.3.6 带式输送机传动装置、拉紧装置周围应设安全围栏;输送机转载处应设防护罩和溜槽堵塞保护装置与报警装置。
5.5 主要无轨运输巷道及露天采场禁止采用人力或畜力运输矿岩《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八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从本目录发布之日起,一律禁止使用下列设备及工艺。现有生产矿山在用下列设备及工艺的,按照本目录规定的时限予以强制淘汰。
......
7.主要无轨运输巷道及露天采场采用人力或畜力运输矿岩(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及露天矿山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重点检查事项
6边坡现场管理情况6.1 采场工作帮和高陡边帮不稳定区段异常情况处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5.2.4.6 露天采场工作边坡应每季度检查1次,运输或者行人的非工作边坡每半年检查1次;边坡出现滑坡或者坍塌迹象时,应立即停止受影响区域的生产作业,撤出相关人员和设备,采取安全措施;高度超过200m的露天边坡应进行在线监测,对承受水压的边坡应进行水压监测。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未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
重点检查事项
6.2采剥工作面边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5.2.4.2 邻近最终边坡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采用控制爆破减震;
——保持台阶的安全坡面角,不应超挖坡底。
5.2.4.3 遇有下列情况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岩层内倾于采场,且设计边坡角大于岩层倾角;
——有多组节理、裂隙空间组合结构面内倾于采场;
——有较大软弱结构面切割边坡;
——构成不稳定的潜在滑坡体的边坡。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八)边坡出现滑移现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边坡出现横向及纵向放射状裂缝2.坡体前缘坡脚处出现上隆(凸起)现象,后缘的裂缝急剧扩展;3.位移观测资料显示的水平位移量或者垂直位移量出现加速变化的趋势。
重点检查事项
6.3开采矿柱或岩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5.1.7 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挂帮矿体,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经技术论证,不应开采或破坏。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开采或者破坏设计要求保留的矿(岩)柱或者挂帮矿体。
重点检查事项
6.4地下开采改为露天开采形成的采空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5.1.3 地下开采转为露天开采时,应确定全部地下工程和矿柱的位置并绘制在矿山平、剖面对照图上;开采前应处理对露天开采安全有威胁的地下工程和采空区,不能处理的,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在开采过程中处理。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一)地下开采转露天开采前,未探明采空区和溶洞,或者未按设计处理对露天开采安全有威胁的采空区和溶洞。
重点检查事项
7边坡监测监与稳定性专项分析边坡监测系统设计及定期监测及稳定性分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5.2.4.5 矿山应建立健全边坡安全管理和检查制度。每5年至少进行1次边坡稳定性分析。
5.2.4.6 露天采场工作边坡应每季度检查1次,运输或者行人的非工作边坡每半年检查1次;边坡出现滑坡或者坍塌迹象时,应立即停止受影响区域的生产作业,撤出相关人员和设备,采取安全措施;高度超过200m的露天边坡应进行在线监测,对承受水压的边坡应进行水压监测。
《非煤矿山领域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第一条第四款第6项6.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堆置高度200米以上的排土场、三等及以上等级的尾矿库,必须进行在线监测,定期进行稳定性专项分析。
5.5.3.2 矿山企业应建立排土场边坡稳定监测制度,边坡高度超过200m的,应设边坡稳定监测系统,防止发生泥石流和滑坡。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七)边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采场边坡未进行在线监测;2.高度20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边坡未建立边坡稳定监测系统;3.关闭、破坏监测系统或者隐瞒、篡改、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重点检查事项
8排土场安全管理8.1 非正常级排土场处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10.6 ?对于危险级排土场,企业必须停产整治,并采取以下措施:a、处理不良地基;b、处理滑坡,将各排土参数修复到设计范围内;c、疏通、加固或修复排水沟。
10.7 ?对于“病级”排土场,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限期消除隐患:a、采取措施控制排土沉降;b、将各排土参数修复到设计范围内。
10.8 ?企业对非正常级排土场的检查周期:a、对“危险”级排土场每周不少于1次;b、对“病级”排土场每月不少于1次。
在暴雨和汛期,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排土场增加检查次数。检查中如发现重大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十一)排土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平均坡度大于1:5的地基上顺坡排土,未按设计采取安全措施;2.排土场总堆置高度2倍范围以内有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设计采取安全措施;3.山坡排土场周围未按设计修筑截、排水设施。
重点检查事项
8.2 排土场和下游泥石流拦挡坝的汛期巡视及修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7.5汛期应对排土场和下游泥石流拦挡坝进行巡视,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防止连续暴雨后发生泥石流和垮坝事故。
备注:检查事项包含但不限于上述内容,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检查事项
序号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类别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情况1.1取得许可证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重点检查事项
1.2批发许可证延期(重大隐患)《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
批发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批发企业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重点检查事项
1.3批发许可证变更《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批发企业在批发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和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4零售许可证重新申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1.5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许可证(重大隐患)《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重点检查事项
2经营管理情况2.1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采购和销售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销售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四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所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质量、包装、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2.2批发企业合同管理、流向管理和黑火药、引火线购销记录备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档案,并留存3年备查。
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的采购、销售记录,应当自购买或者销售之日起3日内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三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购销活动中,应当依法签订规范的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和流向管理制度,使用全国统一的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登记烟花爆竹流向。
生产企业应当在专业燃放类产品包装(包括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及个人燃放类产品运输包装上张贴流向登记标签,并在产品入库和销售出库时登记录入。
批发企业购进烟花爆竹时,应当查验流向登记标签,并在产品入库和销售出库时登记录入。
标准见《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
2.3批发企业储存及零售点存放管理(重大隐患)《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
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标准见《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按照设计用途、危险等级、核定药量使用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并按规定堆码,分类分级存放,保持仓库内通道畅通,准确记录药物和产品数量。
禁止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禁止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禁止将高危险等级物品储存在危险等级低的仓库。禁止在烟花爆竹仓库储存不属于烟花爆竹的其他危险物品。
重点检查事项
2.4批发企业废弃产品销毁管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批发企业对非法生产、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应当及时、妥善销毁。……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置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危险性废弃物。不得留存过期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及各类危险性废弃物。
  2.5批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志标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生产区、总仓库区、工(库)房及其他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所有工(库)房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
常用标准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
2.6批发企业安全风险和隐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采取技术、管理等措施,管控安全风险,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如实记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本企业从业人员通报。
重点检查事项
2.7批发企业人员、车辆出入库管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六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必须建立值班制度和现场巡查制度,全面掌握当日各岗位人员数量及药物分布等安全生产情况,确保不超员超量,并及时处置异常情况。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危险品生产区、总仓库区,应当确保二十四小时有人值班,并保持监控设施有效、通信畅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进出厂(库)区登记制度,对进出厂(库)区的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如实登记记录,随时掌握厂(库)区人员和车辆的情况。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厂(库)区。禁止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
2.8批发企业作业安全管理(重大隐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加强日常安全检查,采取安全监控、巡查检查等措施,及时发现、纠正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禁止工(库)房超员、超量作业,禁止擅自改变工(库)房设计用途,禁止作业人员随意串岗、换岗、离岗。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企业、批发企业装卸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时,应当严格遵守作业规程。禁止碰撞、拖拉、抛摔、翻滚、摩擦、挤压等不安全行为。
重点检查事项
  2.9批发企业产品存放(重大隐患)《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常用标准见《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按照设计用途、危险等级、核定药量使用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并按规定堆码,分类分级存放,保持仓库内通道畅通,准确记录药物和产品数量。
禁止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禁止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禁止将高危险等级物品储存在危险等级低的仓库。禁止在烟花爆竹仓库储存不属于烟花爆竹的其他危险物品。
(常用标准见《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
重点检查事项
2.10批发企业设备设施检维修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二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的运行状况和作业环境,及时维护保养;对有药物粉尘的工房,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及时清理冲洗。
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制定安全作业方案,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转移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清除残存药物和粉尘,切断被检测、检修、维修、改造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严格控制检修、维修作业人员数量,撤离无关的人员。
  2.11批发企业运输车辆、工具管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内部及生产区、库区之间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车辆、工具。企业内部运输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路线、速度行驶。
  2.12配送管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批发企业应当向零售经营者及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配送烟花爆竹抵达零售经营场所装卸作业时,应当轻拿轻放、妥善码放,禁止碰撞、拖拉、抛摔、翻滚、摩擦、挤压等不安全行为。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并接受批发企业配送服务,不得到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检查事项
序号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类别
1烟花爆竹生产许可情况1.1取得许可证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重点检查事项
1.2生产许可证延期(重大隐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3 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重点检查事项
1.3生产许可证变更《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的;(二)变更产品类别、级别范围的;(三)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四)变更企业名称的。
1.4出租、出借、转让、分包许可证(重大隐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将企业、生产线或者工(库)房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四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在权责明晰的组织架构下统一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分包、转包工(库)房、生产线、生产设备设施或者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
重点检查事项
1.5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1.6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办理烟花爆竹工商登记手续《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持《烟花爆竹安全******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2生产管理情况2.1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2.2企业设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条第八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符合下列要求:(一)确定安全生产主管人员;(二)配备占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 1%以上且至少有 2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配备占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 5%以上的兼职安全员。
2.3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
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和烟花爆竹仓库保管、守护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其他岗位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本岗位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合格。
重点检查事项
2.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一)符合《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二)药物存储管理、领取管理和余(废)药处理制度;(三)企业负责人及涉裸药生产线负责人值(带)班制度;(四)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五)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六)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七)产品购销合同和销售流向登记管理制度;(八)新产品、新药物研发管理制度;(九)安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制度;(十)原材料购买、检验、储存及使用管理制度;(十一)职工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十二)厂(库)区门卫值班(守卫)制度;(十三)重大危险源(重点危险部位)监控管理制度;(十四)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十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和管理制度;(十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2.5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符合国家标准,建立管理制度《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八条生产企业和经营黑火药、引火线的批发企业应当要求供货单位提供并查验购进的黑火药、引火线及化工原材料的质检报告或者产品合格证,确保其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对总仓库和中转库的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及裸药效果件,应当建立并实施由专人管理、登记、分发的安全管理制度。
  2.6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志标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生产区、总仓库区、工(库)房及其他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所有工(库)房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
常用标准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
2.7生产企业安全风险和隐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采取技术、管理等措施,管控安全风险,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如实记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本企业从业人员通报。
重点检查事项
2.8生产企业人员、车辆出入库管理(重大隐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六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必须建立值班制度和现场巡查制度,全面掌握当日各岗位人员数量及药物分布等安全生产情况,确保不超员超量,并及时处置异常情况。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危险品生产区、总仓库区,应当确保二十四小时有人值班,并保持监控设施有效、通信畅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进出厂(库)区登记制度,对进出厂(库)区的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如实登记记录,随时掌握厂(库)区人员和车辆的情况。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厂(库)区。禁止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
重点检查事项
2.9生产企业作业安全管理(重大隐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加强日常安全检查,采取安全监控、巡查检查等措施,及时发现、纠正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禁止工(库)房超员、超量作业,禁止擅自改变工(库)房设计用途,禁止作业人员随意串岗、换岗、离岗。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企业、批发企业装卸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时,应当严格遵守作业规程。禁止碰撞、拖拉、抛摔、翻滚、摩擦、挤压等不安全行为。
重点检查事项
  2.10生产企业产品存放(重大隐患)《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常用标准见《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按照设计用途、危险等级、核定药量使用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并按规定堆码,分类分级存放,保持仓库内通道畅通,准确记录药物和产品数量。
禁止在仓库内进行拆箱、包装作业。禁止将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混存。禁止将高危险等级物品储存在危险等级低的仓库。禁止在烟花爆竹仓库储存不属于烟花爆竹的其他危险物品。
(常用标准见《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
重点检查事项
2.11生产企业设备设施检维修管理(重大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二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的运行状况和作业环境,及时维护保养;对有药物粉尘的工房,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及时清理冲洗。
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制定安全作业方案,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转移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清除残存药物和粉尘,切断被检测、检修、维修、改造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严格控制检修、维修作业人员数量,撤离无关的人员。
重点检查事项
2.12生产企业运输车辆、工具管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内部及生产区、库区之间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车辆、工具。企业内部运输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路线、速度行驶。
2.13生产企业销售流向登记《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购销活动中,应当依法签订规范的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和流向管理制度,使用全国统一的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登记烟花爆竹流向。
生产企业应当在专业燃放类产品包装(包括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及个人燃放类产品运输包装上张贴流向登记标签,并在产品入库和销售出库时登记录入。
重点检查事项
2.14产品标注燃放说明、警示标志《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四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所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质量、包装、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备注:检查事项包含但不限于上述内容,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粉尘涉爆企业检查事项
序号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类别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设置情况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其内部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休息室等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四条粉尘涉爆企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的结构和布局应当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采取防火防爆、防雷等措施,单层厂房屋顶一般应当采用轻型结构,多层厂房应当为框架结构,并设置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泄压面积。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严格控制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作业人员数量,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得设置员******办公室、会议室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与其他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3.2.2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3.4.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3.5.1的规定。
《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 4272-2016)6.1厂房内存在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爆炸环境危险区域,厂房建筑************医院、商业等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 50m,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 25m。如果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爆炸危险区域设置在联合厂房内,应符合下列要求:a)布置在联合厂房的外侧;b)粉尘爆炸危险区域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 h 的实体结构隔墙,与其它加工方式的作业区隔离。
《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 4272-2016)6.4存在粉尘爆炸环境危险区域的******办公室、休息室、会议室、仓库和危险化学品仓库。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5.1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或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不应******居民区内,其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的相关规定。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宜为框架结构的单层建筑,其屋顶宜用轻型结构。如为多层建应采用框架结构。
5.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严格控制区域内作业人员数量,不得设有休息室、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重点检查事项
2除尘系统的安全措施情况2.1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连互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将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按照不同工艺分区域相对独立设置,可燃性粉尘不得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禁止互联互通。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8.1.1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不应合用同一除尘系统。
8.1.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不应与带有可燃气体、高温气体、或其它工业气体的风管及设备连通。
8.1.3应按工艺分片(分区域)设置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
8.1.4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不应连通。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二)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重点检查事项
2.2 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取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控爆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当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者多种控爆措施,但不得单独采取隔爆措施。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7.1.3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采用泄爆、抑爆和隔爆、抗爆中的一种或多种控爆方式,但不能单独采取隔爆。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三)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 4273-2016)4.2干式除尘系统应按照可燃性粉尘爆炸特性采取预防和控制粉尘爆炸的措施,选用降低爆炸危险的一种或多种防爆装置:a)泄爆装置。在爆炸压力尚未达到除尘器和风管的抗爆强度之前,采用泄爆装置排出爆炸产物,使除尘器及风管不致被破坏。b)惰化装置。向除尘器充入惰性气体或粉体,使可燃性粉尘失去爆炸性。c)隔爆装置。在风管上设置隔爆装置,将火焰及爆炸波阻断在一定的范围内。d)抑爆装置。在风管和(或)除尘器上设置抑爆装置,爆炸发生瞬间,向风管和(或)除尘器内充入用于扑灭火焰的物理、化学灭火介质,抑制爆炸发展或传播。
存在有毒性、腐蚀性粉尘,以及燃料粉尘的除尘器及风管不应采用泄爆装置进行泄压,应选用向除尘器及风管充入用于扑灭火焰的灭火气体或粉体介质的抑爆装置。
《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 4272-2016)9.1.1应识别、评估铝镁制品机械加工存在的粉尘爆炸危险,除尘器的选用应符合以下要求:a)选用干式除尘器进行除尘时,采用袋式外滤除尘和(或)旋风除尘工艺;b)选用湿式除尘器进行除尘时,采用水洗或水幕除尘工艺;c)不得采用电除尘器;d)不得采用正压吹送粉尘至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或类似结构构筑物的除尘工艺。不得采用以沉降室为主的重力沉降除尘方式。
《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 4272-2016)9.1.2干式除尘系统应按照粉尘爆炸特性采取预防和控制粉尘爆炸的措施,选用降低爆炸危险的以下一种或多种防爆装置:a)泄爆装置:在爆炸压力尚未达到除尘器和风管的抗爆强度之前,采用泄爆装置排出爆炸产物,使除尘器及风管不致被破坏。b)惰化装置:向除尘器充入惰性气体或粉体,使粉尘失去爆炸性。c)隔爆装置:在风管上设置隔爆装置,将火焰及爆炸波阻断在一定的范围内。d)抑爆装置:在风管和(或)除尘器上设置抑爆装置,爆炸发生瞬间,向风管和(或)除尘器内充入用于扑灭火焰的物理、化学灭火介质,抑制爆炸发展或传播。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7.1.3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采用泄爆、抑爆和隔爆、抗爆中的一种或多种控爆方式,但不能单独采取隔爆。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规划、布局、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三)根据生产、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防泄漏、防雷、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和设备;
重点检查事项
2.3 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铝镁等金属粉尘应当采用负压方式除尘,其他粉尘受工艺条件限制,采用正压方式吹送时,应当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9.3.5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对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尘,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9.3.8净化或输送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或管道,均应设置泄压装置。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 4273-2016)4.4干式除尘器运行工况应是连续卸灰、连续输灰。不宜采用沉降室进行粉尘处理。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 4273-2016)4.5铝镁粉尘和木制品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器应在负压状态下工作;其他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若采用正压吹送粉尘,则应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9.3.9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2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3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不应暗设。
《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 4272-2016)9.1.5除尘器应在负压状态下工作。
《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 4272-2016)9.1.7除尘系统的风管及除尘器不得有火花进入,对存在火花经由吸尘罩或吸尘柜吸入风管危险,应采用阻隔火花进入风管及除尘器的措施。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规划、布局、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三)根据生产、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防泄漏、防雷、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和设备;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四)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2.4 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采用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八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8.3.2 ?禁止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8.4.2 ?禁止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
10. ?金属打磨工艺的砖槽式通风道。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五)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重点检查事项
2.5 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泄灰装置,或未及时清卸灰仓内的积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采用干式除尘系统的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结合工艺实际情况,安装使用锁气卸灰、火花探测熄灭、风压差监测等装置,以及相关安全设备的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加强对可能存在点燃源和粉尘云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实时监控。铝镁等金属粉尘湿式除尘系统应当安装与打磨抛光设备联锁的液位、流速监测报警装置,并保持作业场所和除尘器本体良好通风,防止氢气积聚,及时规范清理沉淀的粉尘泥浆。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8.1.7 ?铝镁等金属粉尘禁止采用正压吹送的除尘系统;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时,应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8.4.6 干式除尘器应设置锁气卸灰装置,及时清卸灰仓内的积灰。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六)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
重点检查事项
3防火防爆情况3.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立筒仓、收尘仓、除尘器内部等20区未采用符合要求的防爆型电气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粉尘防爆相关的泄爆、隔爆、抑爆、惰化、锁气卸灰、除杂、监测、报警、火花探测消除等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相关设计、制造、安装单位应当提供相关设备安全性能和使用说明等资料,对安全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定期检测或者检查,保证正常运行,做好相关记录,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粉尘涉爆企业应当规范选用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适应的防爆型电气设备。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12476.1-2013)4.220区用设备的设计和试验原则20区用电气设备应特殊考虑。设备应设计成功能符合制造商规定的运行参数并确保具备高级别保护措施。......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5.2.2危险区域划分与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1 爆炸性环境内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选择应符合表5.2.2-1的规定。 2 电气设备保护级别(epl)与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关系应符合表5.2.2-2的规定。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 )5.3.1配线钢管应采用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 )5.3.2条第1款第1-3项钢管与钢管、钢管与电气设备、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的连接,应采用螺纹连接。不得采用套管焊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螺纹加工应光滑、完整、无锈蚀,钢管与钢管、钢管与电气设备、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应采用跨接连接,并应保证良好的电气通路,不得在螺纹上缠麻或绝缘胶带及涂其它油漆。2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或2区与隔爆型设备连接时,螺纹连接处应有锁紧螺母。3 外露丝扣不应过长。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规划、布局、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三)根据生产、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防泄漏、防雷、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和设备;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6.3.3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应符合gb 12476.1、gb/t 3836.15的相关规定;应防止由电气设备或线路产生的过热及火花,防止可燃性粉尘进入产生电火花或高温部件的外壳内。
6.3.3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计、安装应按gb 50058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七)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重点检查事项
3.2 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未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六条针对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粉尘涉爆企业应当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者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并定期清理维护,做好相关记录。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6.4.2 ?在工艺流程的进料处,应安装能除去混入料中杂物的磁铁、气动分离器或筛子,防止杂物与设备碰撞。
6.4.3 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铝、镁、、钻等金属粉末或含有这些金属的粉末与锈钢摩擦产生火花。
6.4.5粉尘输送管道中存在火花等点火源时,如与木质板材加工用砂光机连接的除尘风管、纺织梳棉(麻)设备除尘风管等,应设置火花探测与消除火花的装置。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八)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重点检查事项
4粉尘清扫情况未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未及时规范清理作业现场和相关设备设施积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七条第五项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五)粉尘清理和处置;
第十八条第一款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制定并严格落实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粉尘清理制度,明确清理范围、清理周期、清理方式和责任人员,并在相关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定期清理粉尘并如实记录,确保可能积尘的粉尘作业区域和设备设施全面及时规范清理。粉尘作业区域应当保证每班清理。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9.1企业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制定包括清扫范围、清扫方式、清扫周期等内容的粉尘清理制度。
9.4所有可能沉积粉尘的区域(包括粉料贮存间)及设备设施的所有部位应进行及时全面规范清扫。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3.6.6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2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3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应在与相邻厂房连通处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2.2.3为避免二次扬尘,清扫过程中不能使用压缩空气等进行吹扫,可采取负压吸尘、洒水降尘等方式清扫。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10.5检修作业应采用防止产生火花的防爆工具,禁止使用铁质检修作业工具。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重点检查事项
5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粉尘涉爆作业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在粉尘爆炸较大危险因素的工艺、场所、设施设备和岗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
9.1标志牌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环境信息标志宜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部件)附近的醒目处。激光产品和激光作业场所安全标志的使用见附录c。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9.2标志牌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标志牌随母体物体相应移动,影响认读。标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9.4标志牌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9.5多个标志牌在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10.1安全标志牌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储存和堆放危险物品的仓库或者其他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载明危险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和安全须知、应急处置等注意事项。
6铝镁等金属粉尘的收集、贮存等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通风、氢气浓度监测等防火防爆措施。《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铝镁等金属粉尘和镁合金废屑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应当避免粉尘废屑大量堆积或者装袋后多层堆垛码放;需要临时存放的,应当设置相对独立的暂存场所,远离作业现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并采取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火防爆措施。含水镁合金废屑应当优先采用机械压块处理方式,镁合金粉尘应当优先采用大量水浸泡方式暂存。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6.1.2在通常贮存条件下,大量贮存具有自燃性的散装粉料时,应对粉料温度进行连续监测;当发现温度升高或气体析出时,应采取使粉料冷却的措施。
6.1.3 对遇湿自燃的金属粉尘,其收集、堆放与贮存时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九)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企业检查事项
序号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类别
1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
9.1标志牌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环境信息标志宜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部件)附近的醒目处。激光产品和激光作业场所安全标志的使用见附录c。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9.2标志牌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标志牌随母体物体相应移动,影响认读。标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9.4标志牌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9.5多个标志牌在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10.1安全标志牌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储存和堆放危险物品的仓库或者其他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载明危险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和安全须知、应急处置等注意事项。
重点检查事项
2作业审批制度的落实情况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或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三条(二)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4.1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4.6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
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作业审批手续的相关内容参见附录a 和附录b。
重点检查事项
3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和现场专人监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九条工贸企业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禁止采用纯氧通风换气。
发现通风设备停止运转、有限空间内氧含量浓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限值时,工贸企业必须立即停止有限空间作业,清点作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
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第十九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五)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6.7作业监护要求如下:a) 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应离开;b) 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保持联络。
4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是否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五条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重点检查事项
5有限空间作业开展培训并记录情况是否对有限空间作业开展培训并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六条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4.2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a)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b)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c)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d)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e)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每年再培训时间以及新上岗的其他从业人员的岗前安全生产培训、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国家规定学时。
重点检查事项
6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和辨识情况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并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4.1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重点检查事项
7应急预案制定演练情况是否编制有限空间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和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种类、特点和危害,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衔接。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8承包方资质和签订的协议情况检查承包方资质和签订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工贸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发包给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方,并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工贸企业应当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工贸企业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承包方对其承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直接责任。
9为作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情况未根据有限空间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检测报警仪器、呼吸防护用品、全身式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6.5进入下列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如下防护措施:a) 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6.2要求的,应佩戴隔绝式呼吸器,必要时应拴带救生绳;b) 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6.2要求的,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及防静电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防爆工具;c) 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应穿戴防酸碱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等防腐蚀护品;d) 有噪声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e) 有粉尘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防尘口罩、眼罩等防尘护具;f) 高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高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通风、隔热、佩戴通讯设备等防护措施;g) 低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供暖、佩戴通讯设备等措施。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六)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重点检查事项
机械企业检查事项
序号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类别
1安全警示标志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是否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
2可控气氛多用炉2.1可控气氛多用炉淬火室设安全防爆装置,炉门设防护装置;通水冷却的电阻炉安装水温、水压报警装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 15735-2012)7.2.5可控气氛多用炉淬火室应设安全防爆装置,炉门应设防护装置;
《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 15735-2012)7.2.6通水冷却的电阻炉应安装水温、水压报警装置,当出现不正常情况时应能断电,并及时报警。
燃料炉2.2燃料炉的气、油管道设压力调节阀、压力超高超低自动截止阀。在燃烧器前设火焰逆止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 15735-2012)7.3.2通入炉内的气、油管道要有压力调节阀、压力超高超低自动截止阀。在燃烧器前应有火焰逆止器。
真空处理设备设施2.3真空处理设备设施安全防爆装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 15735-2012)7.8.2设备应具有安全防爆装置。
3自动电镀生产线防护措施自动电镀生产线无槽液快速循环和溢流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 5203-2008)5.7自动电镀生产线应具有槽液快速循环和溢流的措施,避免镀槽液面因聚集大量氢气泡而发生氢气爆炸的现象。
4烘干室清扫随时清除烘干室内漆渣、排气管内沉积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gb 14443-2007)9.6烘干室内部应保持清洁,随时清除室内的漆渣和定期清除排气管内沉积物,以避免可燃物自燃引起火灾。
5禁止使用有机溶剂严禁使用有机溶剂清洗地面和墙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安全管理通则》(gb 7691-2003)9.6严禁使用有机溶剂清洗地面和墙壁。
6电气系统电动机的动力配线应套以金属保护管,保护接地连接可靠,并有明显标志,转传动部位有防护装置《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规划、布局、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三)根据生产、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防泄漏、防雷、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和设备;
7******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和防火部位均设置明显标志,其1米范围内无障碍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8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电气设备设施不符合防爆要求,通风设施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安全管理通则》(gb 7691-2003)6.10 涂装设备配套的防爆电气设备,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劳动部等十一个部门颁发的《关于对实施安全认证的电工产品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的通知》进行强制监督管理。涂装作业场所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应具有以下产品标记:a) 国家安全认证标志;b) 国家检验单位签发的“防爆合格证”标记:c) 产品铭牌(包括防爆类型、级别、组别),铭牌内容不全的由使用单位向销售单位索取补充资料。
6.11 涂装设备的配套的燃油燃气装置应遵守有关的安全规定。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
5.3 ?喷漆室应设置安全通风装置和去除漆雾装置”;
6.1.1:“喷漆区为1区爆炸危险区域”;6.2:“喷漆区的电气设施—喷漆区的电气接线和设备应符合爆炸危险场所1区的规定”。
5.10 大型喷漆室宜设置多点可燃气休检测报警仪,其报警浓度下限值应调整在所监测的可燃气体浓度《休积)爆炸极限下限的 25%
重点检查事项
9使用易燃易爆稀释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品(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工位器具和地面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空间内的可燃气体,或在影响范围内存在明火《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重点检查事项
10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是否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或燃烧系统是否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第7.1.1条当燃烧装置采用强制送风的燃烧嘴时,煤气支管上应装止回装置或自动隔断阀。在空气管道上应设泄爆膜。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6.6条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燃烧装置的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1.燃气管道上应安装低压和超压报警以及紧急自动切断阀;
重点检查事项
11规章制度建立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重点检查事项
1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关按照规定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定期组织演练的记录。应急救援预案的论证记录,备案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13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编制应急预案前,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记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重点检查事项
14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按照规定设置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重点检查事项
15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重点检查事项
16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防爆电气作业、高处作业、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等)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重点检查事项
17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铸造用熔炼(精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作业影响范围内。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铸造用熔炼(精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作业影响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七条企业的操作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不得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的影响范围内。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吊运时,吊罐(包)与大型槽体、高压设备、高压管路、压力容器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5.7高温熔融金属和熔渣吊运行走区域禁止设置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澡堂等人员集聚场所;不应设置放置可燃、易燃物品的仓库、储物间;不应有液压站、电气间、电缆桥架等重要防火场所和设施。危险区域附近的上述建筑物的门、窗应背对吊运区域。
5.17 ?熔融金属罐冷热修区不应设在吊运路线上,应设置通风降温设施,地面应有安全通道。
重点检查事项
18吊运铁水等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相关要求。吊运浇注包的横梁焊缝和销轴未按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吊钩等零件未定期进行检查,或出现裂纹、严重磨损、严重形变等缺陷。吊运铁水等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相关要求。吊运浇注包的横梁焊缝和销轴未按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吊钩等零件未定期进行检查,或出现裂纹、严重磨损、严重形变等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每次上岗作业前应当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岗位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一)设备、设施的安全状态良好,安全防护装置有效;(六)明确操作要领、操作规程,能够正确使用设备、设施。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企业应当定期对吊运、盛装熔融金属的吊具、罐体(本体、耳轴)进行安全检查和探伤检测。
《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 ?6.1起重设备
4.6 ?起重机械应按照gb/t6067.1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吊钩、板钩、横梁等吊具部件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离线探伤检查;吊钩、板钩等出现严重磨损、钩片开片等情况应进行更换,并对板钩、横梁的轴进行探伤检查;必要时进行金相检查,防止发生蠕变现象。
6.2.6 ?罐体和浇包耳轴加工后应进行探伤检查,探伤的要求应遵守jb/t 5000的规定。使用中的熔融金属罐体和包体每年应至少对耳轴作一次无损探伤检查,做好记录,并存档。凡耳轴出现内裂纹、壳体焊缝开裂、明显变形、耳轴磨损超过原轴直径的10%、机械失灵、内衬损坏超过规定,均应报修或报废。
重点检查事项
19熔融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规范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熔融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规范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企业对电炉、铸造熔炼炉、保温炉、倾翻炉、铸机、流液槽、熔盐电解槽等设备,应当设置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储存的设施,并在设备周围设置拦挡围堰,防止熔融金属外流。
20铸造用熔炼(精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存在积水,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设置工业管道等设施。铸造用熔炼(精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存在积水,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设置工业管道等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在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冶炼、保温、运输、吊运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止泄漏、喷溅、爆炸伤人的安全措施,其影响区域不得有非生产性积水。
第二十九条企业对电炉、电解车间应当采取防雨措施和有效的排水设施,防止雨水进入槽下地坪,确保电炉、电解槽下没有积水。
《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5.11 熔融金属冶炼(熔炼)炉的炉下及周围、熔融金属罐、渣罐和浇包吊运区域、熔融金属罐车和渣罐车运行区域,地面不得有积水,不应堆放潮湿物品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5.12 高温熔融金属、熔渣作业或吊运危险区域、高温熔融金属吊运通道与浇注区及其附近的地面与地下,禁止设置水管、氧气管道、燃气管道、燃油管道和电线电缆等管线。如必须设置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重点检查事项
21铸造用熔炼(精炼)炉冷却水系统未规范设置温度、流量监测报警装置,或未采取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措施。铸造用熔炼(精炼)炉冷却水系统未规范设置温度、流量监测报警装置,或未采取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重点检查事项
22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燃烧系统未采取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措施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燃烧系统未采取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和安全警示标志。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第7.1.1条当燃烧装置采用强制送风的燃烧嘴时,煤气支管上应装止回装置或自动隔断阀。在空气管道上应设泄爆膜。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第10.6.6条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燃烧装置的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1.燃气管道上应安装低压和超压报警以及紧急自动切断阀;......
重点检查事项
23混有切削液或水的镁合金废屑未设立单独房间(库房)存放,或未采取防水防潮、通风、氢气浓度监测等防火防爆措施。混有切削液或水的镁合金废屑未设立单独房间(库房)存放,或未采取防水防潮、通风、氢气浓度监测等防火防爆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 4272-2016)
10 ?机械加工设备安全
10.4 ?采用水湿或水浸加工工艺的设备符合下列要求:
c) 应识别及评估铝镁粉尘与铁锈、水或其他化学物质接触或受潮发生放热反应产生自燃的危险,宜在水池(箱)设置温度监测报警装置和(或)宜在产生氢气的危险区设置氢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当出现异常状况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12.3 ?清扫、收集的粉尘应防止与铁锈、水或其他化学物质接触或受潮发生放热反应产生自燃,应装入经防锈蚀表面处理的非铝质金属材料或防静电材料制成的容器(桶)内,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区域,收集的粉尘应作无害化处置。
24锂离子电池存储仓库未规范设置火灾探测报警装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灭火器材,或未规范设置故障电池隔离装置和通风排烟设施。锂离子电池存储仓库未规范设置火灾探测报警装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灭火器材,或未规范设置故障电池隔离装置和通风排烟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锂离子电池工厂设计标准》(gb 51377-2019)
6.2.3化成工序应采取以下安全措施:
1 当采用闭口化成工艺时,每个电池应被安全器具隔离或每台设备都具有独立的排风隔火装置;房间内应设置全面排风和事故排风;
2当采用开口化成工艺时,每个电池应设置独立的抽真空排气装置;房间内应设置事故排风。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
8.3.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仓库外,下列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 ?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
7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单层或多层丙类物品仓库。
8.4.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3 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8.5.2 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 ?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3 ?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仓库;
4 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纺织企业检查事项
序号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类别
1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附件特种作业目录9.3氯化工艺作业......。
重点检查事项
2安全出口、安全门安全出口、安全门是否符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棉纺织企业安全生产规程》(aq7003-2007)7.3.4生产场所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通道及安全出口应有明显标志。
3安全监测设备类棉纺织前纺车间是否有监测设备、报警装置、压力表、压力阀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7002-2007)第11.1.6条棉纺织前纺车间内金属探测排除器、烟火联动报警器、多功能灭************消防软管等应当配备齐全、实用到位。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7002-2007)第11.1.7条化纤生产、印染生产等涉及有毒有害的场所应当配备齐全、有效的监控装置、报警装置、防毒面具、抢******消防设施等。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7002-2007)第11.1.8条纺织专用设备上的压力表、安全阀、防爆膜、温度计、电流表、电压表,以及其他各种仪器应灵敏有效。同时,必须符合电气、仪表安全规程要求。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7002-2007)第11.1.9条纺织专用设备上的电触能压力表、固定停启装置在核定压力数值后,应当具有防止擅自改动压力的措施。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7002-2007)第11.1.10条纺织专用设备各管道应有符合规定的标色,标明流向,管路上的开关处红白相间的芯子漆色应清晰。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7002-2007)第11.2.7.5条煮纱(布)锅、高温高压染色机(筒子、绞纱)、管道染纱机、浆染联合机(纱、线)、绞纱烘燥机、筒子烘燥机、蒸箱(筒)、经轴浆纱机、热定型锅(箱)、磨缄机(刷绒)、履带练漂平洗机、平洗机(皂洗机)、烘燥机(织物轧水烘烧机、五层短环烘烧机)、小烫机、印花机、蒸化机、溢流染色机、高温高压喷射溢流管式染色机、丝光机、浸轧机、热定型机(热风拉幅机)、热定形锅(箱)、防缩机、蓬松机、烫平机、三辊连续蒸呢机等设备必须装设齐全、完整、有效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以及爆破片(防爆膜)等安全附件,定期检查、检测,合格使用。
4印染工序中对危险有害因素的安全监控和防护是否配备印染过程中监控装置、报警装置、防毒面具、抢******消防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7002-2007)第11.1.7条化纤生产、印染生产等涉及有毒有害的场所应当配备齐全、有效的监控装置、报警装置、防毒面具、抢******消防设施等。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7002-2007)第11.2.2.3 条印染及整理专用设备中的预缩机(三辊防缩机)进布端、重型轧车和辊筒印花机的万向联轴器等危险部位,必须做到防护隔离装置和电气联锁装置相配套,并在醒目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旋转部位安全防护罩应完整、牢固、无缺损。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7002-2007)第11.2.2.6条使用、贮存酸、碱、氧化剂、还原剂等腐蚀性的印染及整理专用设备、容器、管道必须完整无损,防范有效。贮存管口必须防腐、加盖、上锁,安全标志应齐全、醒目。从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手套、套鞋、眼镜等专用防护用品、用具进行安全操作。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7002-2007)第11.2.2.7条印染及整理车间应当设置排水、防水措施,地面应具有向排水沟或者有地漏的坡度。溢水多的印染及整理专用设备位于楼层时,设备下部应设集水盘。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7002-2007)第11.2.2.8条印染及整理专用设备的电缆、电气动力配线和照明电线应当使用线槽或者线管架空设置。电气设备、装置和移动电具等应当具有防水、防潮、防触电和漏电保护装置,并有效接地。
5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设置和布局情况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使用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和汽油等汽化气烧毛的燃气分配室、储气罐、储油罐、汽油汽化器、热媒炉等设备、装置,是否与生产加工、人员密集场所明确分开,单独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第11.2.10.2条使用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和汽油等汽化气烧毛的燃气分配室、储气罐、储油罐、汽油汽化器、热媒炉等设备、装置,必须与生产加工、人员密集场所明确分开,单独设置,保持安全距离。……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九条(一)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未与生产加工等人员聚集场所隔开或者单独设置的。
重点检查事项
6危险品储存安全措施情况联苯、二硫化碳、保险粉、双氧水、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等危险品储存是否符合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
13.3.6 ?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特别是甲、乙类危险化学品,必须包装牢固、密封,严防跑、冒、滴、漏,并且定点存放,严禁超存、混存、露天堆放。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做好防水、防潮、防腐蚀措施。
凡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九条(二)保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或者保险粉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重点检查事项
7有关设施设备安全装置的设置情况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汽油汽化器、热媒炉等所使用的电气线路、装置和照明灯具是否采取防爆型,是否设置检测报警装置、防爆装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规划、布局、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三)根据生产、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防泄漏、防雷、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和设备;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2.2.1条爆炸性环境内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选择应符合表5.2.2-1的规定。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 第11.2.10.4条燃气分配室、储气罐、储油罐、汽油汽化器、热媒炉等设备、装置的泄爆口、爆破片、防爆膜等防爆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范技术标准的规定。其设备、设施、容器、管道等应完好无泄漏,燃气管道应用色标明确。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 第11.2.10.5条燃气分配室、储气罐、储油罐、汽油汽化器、热媒炉等所使用的电气设备、装置和照明灯具必须采取防爆型,电气开关装置应设置在室外。”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 第11.2.10.6条燃气分配室、储气罐、储油罐、汽油汽化器、热媒炉等危险部位必须配备具有针对性的灭火设备、器材和报警装置。烧毛设备的自动点火及灭火装置应完好有效。汽化器、热媒炉等停机、停气联锁装置必须有效、可靠。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 第11.2.3.3条……使用联苯加热器的装置应当具备液面镜、超温超压联锁、安全阀、压力表等,并且齐全有效,检测合格,安全使用;……。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 第11.2.3.4条黄化机、五合机等专用设备必须密闭无泄漏,装设符合设计要求的防爆装置,……。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 第11.2.6.8条起毛机储尘室出风面积应大于墙面积的1/5,储尘室容积应大于8m3,做到一机一室,具有安全泄爆口,安置喷淋灭火管,禁止使用无防护措施的电气装置。
8机械旋转部位的安全防护装置机械旋转部位的安全防护装置是否符合规定《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规划、布局、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三)根据生产、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防泄漏、防雷、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和设备;
(应按照《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的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 8196-2018/iso 14120:2015)、《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棉纺织企业安全生产规程》(aq7003-2007)设置完整、有效、可靠的机械旋转部位的安全防护装置。)
9防爆,特别是亚麻厂的除尘器和过滤室防爆是否符合标准规定《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规划、布局、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三)根据生产、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防泄漏、防雷、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和设备;
(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纺织工业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32276-2015)、《亚麻纤维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9881-2005)、《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检查。)
10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二硫化碳涉及二硫化碳的储存、生产装置应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第11.2.3.6条二硫化碳贮罐必须全部浸入水中,操作平台应装设围栏。贮库池水应当定期更换,保持水质清洁。贮罐液位计量管玻璃应当符合耐压、清晰要求,保护装置齐全。计量桶应当安装超位报警装置,并有溢流管。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第11.2.3.7条二硫化碳的设备、管道、阀门、考克、液面计等处应当严密无泄露,各法兰处装设接地片,并接地良好。地面上的贮罐应有降温装置。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部分摘录)提供安全淋浴和洗眼设备。......生产、使用及贮存场所应设置泄漏检测报警仪,使用防爆型的通风系统和设备。穿防静电工作服,戴防护手套。可能接触其蒸气时,必须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半面罩)。必要时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储罐等容器和设备应设置液位计、温度计,并应装有带液位、温度远传记录和报警功能的安全装置。应与氧化剂、胺类、碱金属、食用化学品分开存放,切忌混储。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施。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储存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和合适的收容材料。储存罐安装于地下,上有通风阴凉的房子防日晒。为防止夏天高温和防止泄漏事故,储存罐用循环水加以冷却降温。因二硫化碳比重比水重,一旦发生泄漏只能沉在水底层,降低危险性。
此外,参照危化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11重点监管工艺:涤纶、锦纶、维纶、腈纶、尼龙等合成纤维生产中的聚合聚合工艺安全控制应符合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7002-2007)第11.2.3.1条酯化、聚合等专用设备中,各反应釜或者酯交换塔必须做到管道完整无泄漏;安全阀和压力表应当齐全可靠、定期检测、合格使用;反应釜的反应装置、贮罐降温设施及温度报警装置灵敏有效;联苯加热器液位标志明显清晰,温度和压力上下限位联锁报警装置、防爆片等可靠到位;现场应当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室内应当设置热感应报警装置或者烟火自动报警装置,配置适量的蒸汽灭火管。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附件2《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之聚合工艺规定:反应釜温度和压力的报警和联锁;紧急冷却系统;紧急切断系统;紧急加入反应终止剂系统;搅拌的稳定控制和联锁系统;料仓静电消除、可燃气体置换系统,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高压聚合反应釜设有防爆墙和泄爆面等。
12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是否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保证正常运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7002-2007)第11.6.3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完整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7002-2007)第22.3.2条企业应当定期对救援器材、救援物资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储备的器材和物资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建材企业检查事项
序号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类别
1水泥筒型库清库作业外包情况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外包给不具备专业资质的承包方,作业前未根据风险分析制定适宜的清库方案,未严格按照清库方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安全规程》(aq 2047-2012)第5.1条清库工作外包时,承包方必须具备高空作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安全规程》(aq 2047-2012)
5.2清库前,承包方提交清库方案和符合aq/t 9002要求的应急预案,报水泥工厂书面批准。水泥工厂应与承包方签订清库外包合同(包括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双方责任。
6.1.1 清库前,水泥工厂应成立清库工作小组,制定清库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批准。清库作业过程必须实行统一指挥。
重点检查事项
2水泥工厂监测、报警、灭火及防爆装置的设置情况水泥工厂煤磨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 50295-2016)第6.7.4条煤粉制备系统的安全防爆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煤磨、收尘器、煤粉仓应装设泄压阀;......
8.煤磨进出口应设温度监测装置,在煤粉仓、收尘器上应设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及自动报警装置;......
10.煤磨、煤粉仓、煤磨收尘器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0577-2010)
5.4.9 ?煤粉仓应设置一氧化碳和温度监测仪表及报警、灭火设施。
5.4.11 ?煤磨收尘器入口处及煤粉仓应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六条(一)煤磨袋式收尘器、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的。
重点检查事项
3燃气窑炉防火、防爆、防一氧化碳中毒措施情况燃气窑炉在燃气管道上未设置低压、超压报警和紧急自动切断阀,制氢站、制氧站、保护气体配气间等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场所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及防爆泄压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平板玻璃工厂设计规范》(gb 50435-2016)第7.2.6.9条发生炉煤气的熔窑烟道必须采取煤气换向防爆措施。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第4.10条煤气危险区(如地下室、加压站、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应定期测定,在关键部位应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作业环境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为30mg/m3 (24ppm)。
《耐火材料生产安全规程》(aq 2023-2008)第5.15条燃气窑炉和燃气管道的仪表室应设低压警报器。室内应设灭火装置。
《耐火材料生产安全规程》(aq 2023-2008)第7.6.11条燃气窑炉和燃气管道的仪表控制室和操作工位应设固定式泄漏报警装置、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室内应设灭火装置。
《耐火材料生产安全规程》(aq 2023-2008)第8.2.1条车间内各类燃气、动力管线,应架空敷设并应在车间入口设总管切断阀;燃气总管应设快速切断阀和低压报警装置。车间内架空燃气管道与其他架空管线的最小净距,应符合有关规定。
《耐火材料生产安全规程》(aq 2023-2008)第8.2.4条煤气助燃用的空气管线总管应安装低压报警装置。空气管末端应安装放散管及防爆薄膜。
《耐火材料生产安全规程》(aq 2023-2008)第8.2.5条窑前燃气总管的开闭器之间和各分配管的末端,应设放散管。放散管管口高度应按gb 6222的相关规定设置。
重点检查事项
4高温熔炉冷却及报警装置的设置情况纤维制品三相电弧炉、电熔制品电炉、玻璃窑炉、玻璃锡槽等设备的水冷、风冷保护系统漏水、漏气,或玻璃窑炉、玻璃锡槽未设置冷却保护系统监测报警装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平板玻璃工厂设计规范》(gb 50435-2016)第7.2.5.2条第1)款熔窑自投产开始,冷却风不得中断。
《平板玻璃工厂设计规范》(gb 50435-2016)第7.3.2.8条锡槽槽底必须设置防止锡液渗漏的冷却设施。
《平板玻璃工厂设计规范》(gb 50435-2016)第11.3.5条熔窑的冷却风机、助燃风机等机电设备均应设运行显示和故障报警装置。对于重要设备的冷却水进出口温度宜设显示和超温报警装置,并应在进水口设计断水报警装置。
《耐火材料生产安全规程》(aq 2023-2008)第7.8.1条使用三相电弧炉时 ,应遵守下列规定:电极夹头安装冷却循环水防漏装置,如有漏水,立即断电抢修;......
重点检查事项
5煤气发生炉及煤气输送系统的防火、防爆等装置的设置情况煤气发生炉的进口空气管道上,是否设有阀门、止回阀和蒸汽吹扫装置;煤气发生炉空气总管末端是否设有泄爆装置和放散管;是否设报警装置《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规划、布局、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三)根据生产、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防泄漏、防雷、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和设备;
《平板玻璃工厂设计规范》(gb 50435-2016)第14.4.7条净化有爆炸危险的煤粉尘时,所设置的除尘器、过滤器及管道等均应设置泄爆装置,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设备应采用防爆型,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负压段上。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第5.1.2.3条煤气发生站中央控制室应设有调度电话和一般电话,并设有煤气发生炉进口饱和空气压力计、温度计、流量计、煤气发生炉出口煤气压力计、温度计、煤气高低压和空气低压报警装置、主要自动控制调节装置、连锁装置及灯光信号等。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第5.1.3.5条煤气发生炉的进口空气管道上,应设有阀门、止回阀和蒸汽吹扫装置。空气总管末端应设有泄爆装置和放散管,放散管应接至室外。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第5.1.3.9条新建、扩建煤气发生炉后的竖管、除尘器顶部或煤气发生炉出口管道,应设能自动放散煤气的装置。
《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 50195-2013)第7.0.1条煤气净化设备和煤气余热锅炉,应设放散管和吹扫管接头;其装设的位置应能使设备内的介质吹净;当煤气净化设备相连处无隔断装置时,应在较高的设备上或设备之间的煤气管道上装设放散管。
重点检查事项
6输送设备防护、急停等隔离的情况输送机的头部、尾部、拉紧部位和输送带改向部位及夹角等部位是否设防护装置;滚筒、托辊是否设防护;各种机械传动装置的外露部分是否设防护,露出的轴承是否加护盖《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规划、布局、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三)根据生产、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防泄漏、防雷、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和设备;
《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0577-2010)第5.2.8条各种机械传动装置的外露部分必须配置防护罩或防护网等安全防护装置,露出的轴承必须加护盖。
《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 14784-2013)第4.1.1.1条在经常有人接近的输送机的头部、尾部、拉紧部位和输送带改向部位是易挤夹部位。
《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 14784-2013)第4.1.2条滚筒的防护第一款滚筒的防护应采用防护罩(板)或防夹楔。
《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 14784-2013)第4.1.3.1条输送松散物料且在凸弧段内相邻两组承载托辊的夹角大于3°时,应对托辊两侧用防护板进行防护。......
《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 14784-2013)第4.1.3.3条在回程分支凸弧段两相邻托辊组的夹角大于3°时,也应按照4.1.3.1的规定对托辊进行防护。......
7脱硝系统防爆、接地、烟感温感及报警情况低压供配电是否采用tn-s系统;氨水储罐接地是否良好、是否设有防雷设施;还原剂储存区域内是否设火灾感温感烟探测器;氨水储存区域是否设氨气泄漏检测器及声光报警装置(重大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水泥工厂脱硝工程技术规范》(gb 51045-2014)第7.1.1条采用封闭厂房储存还原剂时,厂房内的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并应按2区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设计,且应采用防爆型电机,现场仪表应选用隔爆型或本安型产品,电气设备应采用防腐、防爆型。
《水泥工厂脱硝工程技术规范》(gb 51045-2014)第7.1.2条还原剂储存厂房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中二类防雷建筑的有关规定。
《水泥工厂脱硝工程技术规范》(gb 51045-2014)第7.1.3条低压供配电应采用tn-s系统。
《水泥工厂脱硝工程技术规范》(gb 51045-2014)第7.1.4条还原剂储存区域内应设置火灾感温感烟探测器,应能自动切断电源。
《水泥工厂脱硝工程技术规范》(gb 51045-2014)第7.1.5条电气控制柜不应布置在还原剂储存罐所在广房内。
《水泥工厂脱硝工程技术规范》(gb 51045-2014)第7.3.2条氨水储存区域应设置氨气泄漏检测器及声光报警装置,报警信号应在中央控制室及现场同步显现,现场氨气浓度大于或等于30mg/m3时应能自动报警。
《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安全规程》(aq 7014-2018)第7.1.6.2条氨水储罐应接地良好,储罐的遮阳棚及周边30m范围内要增设安全有效的防雷设施。
重点检查事项
8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进入筒型储库、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磨机、破碎机、篦冷机、各种焙烧窑等有限空间作业前,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以及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有效隔离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六条(四)进入筒型储库、焙烧窑、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竖炉、篦冷机、磨机、破碎机前,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和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隔离措施,或者未落实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第十一条工贸企业应当采取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施设备、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
重点检查事项
9水泥工厂电石渣原料库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未设置与报警装置联锁的事故通风装置,报警、通风装置未有效运行。水泥工厂电石渣原料库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未设置与报警装置联锁的事故通风装置,报警、通风装置未有效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
8.4.3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0577-2010)
6.1.9 产生有害气体的辅助生产车间(室),应设置机械排风系统。
《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 50295-2016)
11.3.3 事故通风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2 事故通风应根据放散物的种类,设置相应的检测报警及控制系统。事故通风设备的手动控制装置应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分别设置。
10空分装置在液氧中碳氢化合物总含量超标的情况下运行;空分装置冷箱内严重泄漏。空分装置在液氧中碳氢化合物总含量超标的情况下运行;空分装置冷箱内严重泄漏。《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 16912-2008)
4.2.2 空分装置的吸风口与散发碳氢化合物(尤其是乙炔)等有害气体发生源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吸风口空气中有害杂质允许极限含量应通过实际检测,符合表1的要求。
4.6.28 空分装置应采取防爆措施,防止乙炔及其他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物在液氧、液空中积聚、浓缩、 堵塞引起燃爆。降膜式主冷应采取更严格的防爆措施。
6.5空分装置
6.5.2 应定期化验液氧中的乙炔、碳氢化合物和油脂等有害杂质的含量。大、中型制氧机液氧中乙炔含量不应超过0.1×10-6,小型制氧机不应超过1.0×10-6,超过时应排放;大、中型制氧机液氧中的碳氢化合物总含量不应超过100×10-6,超过时应排放;大型空分降膜式主冷还应对氧化亚氮进行监控。此外,还应严格按设备操作说明书和生产单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6.5.10运行过程中应保持温度、压力、流量、液面等工艺参数的相对稳定,避免快速大幅度增减空气量、氧气量和氮气量,防止产生液泛等故障。
6.5.12 空分冷箱上的防爆板动作或喷出珠光砂,应立即检查,必要时停车处理。
轻工企业检查事项
序号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类别
1安全警示标志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是否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8.标志牌的设置高度
标志牌的设置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标志牌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附录a 安全标志牌的尺寸。
2高温设备安全保护措施配备情况食品制造企业涉及烘制、油炸等高温的设施设备和岗位,未采取防过热自动切断报警装置和隔热防护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涉及烘制、油炸等高温的设施设备和岗位,采用必要的防过热自动报警切断和隔热板、墙等保护设施;......
《肉类加工机械油炸机》(jb/t11068-2011)(1)安全操作规程应设置在作业现场,并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2)油炸机应有油温过热自动保护和预警装置,严禁员工离岗、脱岗。(3)油烟排放系统应建立现场可视监控、监测报警系统和定期清理制度,并确保执行到位。(4)作业完毕应及时关闭加热设备,确保降温措施执行到位。(5)油炸锅配备二氧化碳自动灭火装置。(6)车间物理隔离严禁使用易燃材料。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八条(一)食品制造企业烘制、油炸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的。
重点检查事项
3木糖醇生产加氢环节氢气罐防雷、防静电装置的设置氢气罐是否安装防雷装置和防静电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2008)6.4.6氢气罐应安装防雷装置。防雷装置应每年检测一次,并建立设备档案。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2008)6.4.8氢气罐应有静电接地装置,所有防静电设施应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设备档案。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1)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线路穿金属管防护,或用阻燃硬塑料管保护。通讯设备使用防爆型。(2)静电积聚危险的生产装置应采用控制流速、消除静电等措施,大于0? 03欧姆的法兰应进行跨接。(3)定期进行设备维护保养,确保密封及润滑良好并做好记录;设备应避免撞击、摩擦和无润滑运行。(4)氢气储罐防雷接地装置每半年至少检查、测量一次。(5)静电危险场所的工作人员,外露穿着物(包括鞋、衣物)应具防静电或导电功能。(6)动火作业应执行审批程序。
4造纸企业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蒸气或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5.3.2采用液氯气化法向贮罐压送液氯时,要严格控制气化器的压力和温度,液氯气化器应用热水加热,不应用蒸汽加热,进口水温不应超过40℃,气化压力不应超过1mpa.
6.1.5不应使用蒸汽、明火直接加热气瓶。可采用40℃以下的温水加热。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八条(三)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蒸气、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的。
重点检查事项
5日用玻璃、陶瓷、搪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安全防护设备情况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炉、窑类设备本体出现裂缝或窑炉附属设施故障间接伤害窑炉本体导致玻璃液泄漏。
。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在燃气管道上未设置低压、超压报警和紧急自动切断阀,或退火炉、热收缩包装机等可能发生燃气泄漏、聚集的区域未设置燃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4.10煤气危险区(如地下室、加压站、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应定期测定,在关键部位应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作业环境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为30mg/m3 (24ppm)。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八条(四)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五)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的冷却保护系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的。
重点检查事项
6喷涂车间、调漆间喷涂车间、调漆间未规范设置通风装置和防爆型电气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 14444-2006)
5.3 ?喷漆室应设置安全通风装置和去除漆雾装置”;第6.1.1条规定:“喷漆区为1区爆炸危险区域”;第6.2条规定:“喷漆区的电气设施—喷漆区的电气接线和设备应符合爆炸危险场所1区的规定”。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八条(六)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重点检查事项
7白酒储存、勾兑场所白酒储存、勾兑、灌装场所未规范设置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监测报警装置未与机械通风设施或事故排风设施联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八条(二)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未设置固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通风设施联锁的。
重点检查事项
8有限空间有限空间的辨识和作业检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程》(db33/707-2013)(1)作业点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清仓、维修作业流程。(2)有限空间作业应执行审批程序。作业先通风,再检测,合格后进行监护作业。(3)进入仓内作业时应正确佩戴安全绳、安全帽及防毒用品。监护人员到位,并配备急救用品和正压呼吸器。(4)在自然通风不良的环境内作业时,应采用机械通风置换空气,在作业过程中不得停风。(5)有限空间的吸风口应设置在下部。当存在与空气密度相同或小于空气密度的污染物时,还应在顶部增设吸风口。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九条工贸企业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条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现场负责人应当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方案进行作业准备。
重点检查事项
9食品制造企业燃气油炸锅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食品制造企业燃气油炸锅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备注:检查事项包含但不限于上述内容,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检查事项
序号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类别
1主要负责人应急管理职责履行情况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重点检查事项
2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情况编制应急预案前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3应急预案制定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重点检查事项
4应急预案演练定期组织演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重点检查事项
5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危险性较大行业及中等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应急预案评审,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论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6应急预案备案按照生产经营单位隶属关系、行业领域、规模等备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海洋石油开采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7事故风险及应急措施告知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8应急预案评估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高危行业领域及中型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9应急预案修订和重新备案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是否按照报备程序重新备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六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10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是否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11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是否按规定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四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三)应急救援队伍。
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12应急预案教育培训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备注:检查事项包含但不限于上述内容,未尽事宜各监管股室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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